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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普通高考报考指南
www.hrexam.com   更新时间:2007-03-07 点击: 【字体: 】 加入收藏 关闭本页

  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有59所

  自北大、清华等高校从2003年起首批实行自主招生试点后,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逐年增加,今年达到59所。

  教育部规定,试点高校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要对进行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山东、广东、海南、宁夏四省区,在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上给予适当倾斜。

  自主选拔录取的程序和原则是:自愿申请、中学推荐、专家面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或本人自荐,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的学生还需提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材料。

  按照教育部规定,今年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不列入自主选拔录取范围。试点高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试点高校要将入选考生名单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高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试点高校还将于2007年4月15日前把经两周公示后确认的入选考生名单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示。

  教育部规定,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试点高校对通过先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属大学的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属中学的取消其推荐学生资格,属学生的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007年自主招生试点高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

  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有四项变化

  教育部颁发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中,对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考试、录取等环节作了更为细致、周密的调整和安排,招生政策有四项新的变化。

  变化一:鼓励省级招办组织艺术类专业统一测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艺术专业测试要求,2007年起,绝大多数省级招办将在春节前组织本省美术类专业统一测试,有条件的省还将组织其他专业测试。所有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将直接使用省测试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测试;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若需进一步考核,可由学校在省测试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相关测试。所有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相应专业测试且获得专业合格证书。省级招办未测试的专业,考生须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测试。

  变化二:艺术类专业安排分省计划。

  从2007年起,除36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安排分省计划外,所有高校都要参考专业测试情况和生源情况,编制本校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经省级招办向社会公示。

  变化三: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在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

  为了避免文化成绩较高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利益受到影响,2007年起艺术类本科专业将继续安排在各地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前录取,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将调整在各地本科批次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前录取。

  变化四:加大对作弊考生的处理力度。

  教育部规定,省级专业测试中作弊的考生,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相关处理办法处理;高校专业测试中作弊的考生将被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所有违规事实要记入考生的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招生办法中规定,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考生须参加省统考。专业考试后,省级招办和招生院校须分别向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省级统考合格证书和校考合格证书,作为填报相关院校(专业)的凭证。

  报考统考专业,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报考省级统考未涉及的校考专业,考生须获得校考合格证后方能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

  为了进一步规范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办法中规定,凡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为了有助于艺术院校选拔、培养高水平艺术专业人才,教育部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按顺序录取。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

  【加分政策】 哪些考生可以加分优先录取

  教育部颁发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指出,在2007年高校招生录取中,具有加分资格和优惠录取条件的考生主要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省级优秀学生和各种获奖者,加分不超过20分。这类考生包括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二、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这类考生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三、是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分别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和20分投档。

  四、是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是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报考指导】 了解招生章程理性填报志愿

  高等院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高等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高等学校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教育部颁发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都会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各省级招办也会汇总、编辑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因此,考生在填报志愿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高等学校的情况,对招生章程应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研究。在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高校招生章程的有关内容和规定之后,理性填报高考志愿。

  保送生招收:虚假“保送生”取消高考资格

  由教育部颁发、受到广大考生和家长关注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出台,新的招生办法在坚持保送资格范围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送生资格的审查和推荐过程的监督,在加大信息公开与公示力度的同时,要求高校对拟录取的保送生进行严格的文化测试和考核。

  新的招生办法中对保送生的推荐与报名有明确要求:一是省级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要由本人向所在中学申请并经中学审核公示。二是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制定推荐办法,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备案后在全校公布。外国语中学根据公布的推荐办法选拔本校综合排名前20%的学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是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审核后向有关高等学校推荐。四是符合保送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可向英烈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政治部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于3月底前将推荐保送生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同时规定,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必须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考试。经复审达到要求的,有关公安院校须将拟录取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安院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地区的保送生。公安部直属院校面向全国招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其比例不超过当年全国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总数的20%。

  为加大对弄虚作假学生及违规中学的处理力度,严厉打击推荐保送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从今年起,教育部指出,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取得保送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录取资格及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保送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要取消其学籍。

  教育部强调,要严格规范外国语中学的推荐保送程序。目前全国有16所外国语中学可向高校推荐保送外语人才,教育部要求外国语中学制定的推荐办法,必须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审核备案后在全校公布。中学要根据公布的推荐办法,严格选拔本校综合排名前20%的学生,经中学和省级招办“两级”审核公示以后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集中公示。

  新的招生办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示的省级优秀学生、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优秀学生和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名单等规定范围内招收保送生,经省级招办审核录取的保送生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公示时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3月10日前分别将省级优秀学生名单、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集中公示。

  有关省级招办须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上报的保送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公示,于3月10日前将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集中公示。

  录取时间:高校于4月10日前将本校拟录取的保送生名单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省级招办和生源所在中学分别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信息服务平台及中学公示两周且无异议后,由省级招办负责办理录取手续。

  备案时间:各省级招办须于5月1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录取的保送生名单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

  天津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外国语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济南外国语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南昌外国语学校、武汉外国语学校、郑州外国语学校、太原外国语学校、成都外国语学校、深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四川外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重庆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

  部分外国语专业招生:结果公示

  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就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北京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2007年继续进行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单独招生试点,其中招收北京市生源应按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部分外国语专业2007年在参加全国统考的生源范围内进行提前批次录取试点。

  通知指出,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试点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对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命题、考试,在中学推荐、录取选拔等重点环节加强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拟录取的学生名单须在有关高等学校、生源所在中学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信息平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

  通知强调,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人数要纳入经国家核定的招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对象应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试点高等学校应提前向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中学寄送本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办法等;在校外设点组织考试应征得当地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并在其协助下做好相关工作。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加强对有关试点高校招生宣传、考试组织和录取工作的监督。

  通知指出,试点高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信息管理及数据库报送格式要求,于5月30日之前向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送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情况;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须于6月30日前形成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试点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试点高等学校。

  通知还规定,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及申诉渠道。考生可通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通知同时指出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好招生工作,坚决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对违反通知要求和招生工作规定的高等学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违规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试点高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外交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四川外语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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