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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专科公共课图表速记》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8-02-15 20:55:36 浩然考试网
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伍德健供稿
 

一、重点难点内容:

第一编    法律基础

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制定者

渊源名称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

宪法。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局

行政规章。

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的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

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

法律和法规。

经济特区

法规。

军事委员会

军事法规。

2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有法必依

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

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违法必究

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在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是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权力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

必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就可能是****;

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正确

指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合法

指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

及时

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合理和公正

指法的适用活动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公平正义的观念,符合适用法的根本目的。

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4 、我国法律的解释种类

分类标准

             

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

立法解释

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

学理性解释;宣传性解释。

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又称整体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按照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

限定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

5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特点

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生自由权利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的权利。

 

监督权利

批评和建议权利;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6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 5 年。

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 5 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

国家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我国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任免政府领导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以及外交权和荣典权等。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 5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席、委员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委每届任期 5 年,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我国的审判机关。

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7 、《行政处罚法》简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实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